(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邓华明抢劫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华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396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华明。2001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7日因购买被盗的摩托车被高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抢劫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华明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邓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宣判后,邓华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邓华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邓华明犯抢劫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邓华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华明撤回上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亚敏审判员 温智勇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