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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陈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原名称,陈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原名称: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叶少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宏炬,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锦珠,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赤,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洪海,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家利物业管理(深��)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上诉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庹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