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升平与贾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升平,贾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杜升平,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贾洪涛,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杜升平与被贾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后,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