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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刑立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高某某等5人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贵

案由

徇私枉法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刑立初字第8号自诉人朱宝贵,住依兰县。自诉人朱宝贵以被告人高辉等5人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宝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人民陪��员李宪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郝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