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少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鞠某。委托代理人陈良,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顾月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