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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华仁与尹金楚、尹体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华仁,尹金楚,尹体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尹华仁,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苏,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金楚,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尹体勇,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尹华仁与被告尹金楚、尹体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尹华仁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华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因裁定撤诉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尹华仁负担。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炜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