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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特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钱建丰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钱建丰,杨美丹,钱晓艳,徐荣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特字第91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负责人:江莺。被申请人:钱建丰。被申请人:杨美丹。被申请人:钱晓艳。被申请人:徐荣鑫。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诉被告钱建丰、杨美丹、钱晓艳、徐荣鑫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同日书面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是不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