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渔民,系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东高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双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吴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