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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渔民,系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东高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双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吴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