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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慕清杰与被告郭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清杰,郭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慕清杰。被告郭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清杰与被告郭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慕清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