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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宋×与王×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王×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4532号原告宋×,女,1938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3(宋×之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王×,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王×之妻),1966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4(王×之女),1990年2月3日出生。原告宋×与被告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成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之委托代理人王×3,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王×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我与被告系母子关系,我共有子女四人,长女王×1、次女王×2、三女王×3、长子王×。2015年1月9日,我患脑梗死,经过治疗虽然病情得到控制,但患病后生活不能自理。自2015年5月开始,我在密云县×花园东区租车库居住,因生活不能自理,雇佣保姆,现三个女儿均能分担我租住车库以及雇佣保姆的费用,唯有被告未能分担。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由200元涨至300元;2、被告每月支付护理费、租房费1000元。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属实。原告生病后,未告知我租房居住及租房地址,且原告在密云县×镇×村有房居住,故不同意负担原告租房费用;原告身体不好,我们子女可以轮流照顾原告,也可以协商选定养老院,将原告送至养老院居住和照顾,雇佣保姆我不知晓,也未同意,且我的收入情况也无法负担该费用,故不同意负担原告雇佣保姆的费用;关于生活费,现在我们每名子女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此外,原告还有国家发放的养老金及房租等收入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不同意原告要求增加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宋×共育有三女一子,即:长女王×1、次女王×2、三女王×3、长子王×。宋×每月收入现有国家发放养老金385元,房租收入150月,王×对养老金收入认可,对房租收入主张为每月200元,王×另主张有其他收入,但未提供证据。2012年宋×将子女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被告王×1、王×、王×2、王×3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宋×生活费二百元,自2012年3月起执行,每季度初支付一次。二、原告宋×的医药费凭票据由被告王×1、王×、王×2、王×3各负担四分之一,自2012年3月起执行,每季度结算一次。”本案中,宋×主张因2015年1月9日患病,生活无法自理,故2015年5月至8月期间,其在密云县×东区13号楼6号车库租房居住,并雇佣保姆照顾生活起居,租房费用每月800元,雇佣保姆费用每月3000元,另有介绍保姆中介费用200元,诉讼中,宋×要求王×今后按四分之一份额分担上述费用,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改由三个女儿轮流赡养,后王×亦将宋×接至家中,参与轮流赡养,并与其他子女协商一致,经与宋×之委托代理人王×3核实,子女均同意轮流赡养方案,但已产生的3个月期间的租房及雇佣保姆费用,王×仍应负担四分之一。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租收条、房租押金收条、北京兴发源家政服务部收据、家庭用工雇佣合同、出租房屋协议书、(2012)密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赡养人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负担能力和自己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案中,考虑到宋×每月均有一定收入,子女也已负担赡养费用,在生活成本未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宋×要求王×增加赡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宋×因生活需要而租房及雇佣保姆,本人无力负担相应费用时,要求子女予以负担,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指出,宋×预先未告知子女,即自行决定租房、雇佣保姆确有不妥,遇有此情况,应顾及家庭和谐并与子女进行协商后再行确定为宜。此外,庭审中,宋×与子女协商后确定在子女处轮流居住并由子女轮流赡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二0一五年八月前租房及保姆费用二千七百八十七元五角。二、驳回原告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成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