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许兆进诉段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兆进,段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许兆进,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段泽伟,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个体,住齐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段泽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许兆进2550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段泽伟在农村信用社建华区联社扣划了全部款项,已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