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发根与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根,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镇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行初字第40号原告:黄发根,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谢斌,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根诉被告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发根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镇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发根申请撤回对被告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镇政府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根撤回对被告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镇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币7125元,由原告黄发根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晏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