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戚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208号原告:戚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