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莉,绰号“渣四”,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培源、代检察员韦家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梁莉从一名绰号为“猪仔”的男子处购买毒品,再将该毒品带到企沙镇贩卖给吸毒人员。其具有以下犯罪事实:1、2015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梁莉接到苏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便从防城搭车到企沙镇,在东港社区的一条小巷里,以20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卖给苏某。2、2015年3月25日中午,被告人梁莉接到苏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又从防城搭车到企沙镇,在东港社区的一条小巷里,以20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卖给苏某。3、2015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梁莉再次到企沙镇东港社区的一条小巷里,以20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卖给苏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3.52克。经鉴定,从缴获的可疑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核称笔录、提取送检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梁莉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莉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莉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莉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莉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检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缴获被告人梁莉用于犯罪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毒资2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兰继文审判员  余 樊审判员  郑家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青莲法律依据: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氯胺酮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氯胺酮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氯胺酮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