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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自兰与向孟山、向道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兰,向孟山,向道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黄自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孟山。被告:向道玉。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自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60.00元减半收取9330.00元,由原告黄自兰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