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万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3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邹某某相识恋爱,次年5月20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被告脾气暴躁,2014年8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施予暴力行为,经双方父母极力劝阻,被告也保证不会再有类似情况发生,矛盾才得以平息。此后,双方仍经常争吵打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为支���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赵某某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颁发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是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2014年6月23日被告邹某某出具的悔过书原件,用以证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被告质证,不持异议。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持异议,已当庭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告邹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基本相符。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均属于正常的婚姻家庭矛盾。今年5月经协商双方还共同出资几十万元,在夷陵区小溪塔接转装修美驿酒店,说明双方还是有共创美好未来的打算。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于2013年10月6日��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5月20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生活琐事意见不一争吵。2014年6月22日,双方争吵打闹后,经亲友劝解,被告邹某某向原告出具悔过书后方得以平息。2015年8月3日因原告赵某某小侄嬉闹再次引发纠纷后,原告赵某某遂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邹某某在为原告赵某某婚前购买的房子装潢时,出资10万元。在装修美驿酒店时出资10万元。无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近9个月,才登记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结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纠纷,危及到夫妻感情,但是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如果双方能对自己的性格作适度改变,也并非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而要求离婚的理由,因证��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万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