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4日17时许,黄某因其子黄某甲年前被被告人刘某打伤一事未解决,携菜刀前往被告人刘某位于本区六指街群建村新屋岗212号的家中与其理论,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扭打。被告人刘某致黄某胸部受伤。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因外伤致双侧第2前肋不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黄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一年以下刑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彭文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易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