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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斯庆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艳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