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守岭、张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岭,张学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95号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忠华,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该行职工,住高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守岭,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张学德,男,1951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岭、张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