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吉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旭东与高旭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吉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旭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宁波明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宁波吉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平。委托代理人:郑加露。被告:高旭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被告:宁波明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吉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旭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宁波明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吉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旭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宁波明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吉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