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孔祥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娟,孔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娟,女,住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被执行人孔祥利,男,住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王晓娟与孔祥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