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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高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高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皖西都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淠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5298332—5。法定代表人:魏秀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高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6791108—0。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高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与皋城东路交叉口东200米的三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20099038)。二、限制被执行人六安市高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限制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