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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梁廷银与王海军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银,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梁廷银。被告: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廷银诉被告王海军民间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廷银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廷银负担。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