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梁廷银与王海军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银,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梁廷银。被告: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廷银诉被告王海军民间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廷银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廷银负担。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