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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耕普与河南亚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胡红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幢*层**号。法定代表人:胡红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耕普。原审被告:胡红霞。原审被告:李静波。原审被告:李春晓。三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健,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亚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新能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耕普及原审被告胡红霞、李静波、李春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耕普于2014年9月1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亚德新能源公司及胡红霞、李静波、李春晓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逾期罚息及违约金163200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四倍计算,暂计至2014年8月26日),律师费50万元,公证费16000元,以上共计1014.8万元。2、判令亚德新能源公司及胡红霞、李静波、李春晓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郑民四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后,亚德新能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亚德新能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亚德新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亚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河南亚德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  彩  霞代理审判员 魏  一  凡代理审判员 孔  庆  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彩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