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武文学诉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赵义平、关佳惠、刘芙侵���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文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武文学,男,汉族。上诉人武文学因起诉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赵义平、关佳惠、刘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皇立民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在上诉人武文学诉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赵义平、关佳惠、刘芙侵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予赔偿需经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故对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赵义平、关佳惠、刘芙系受新民市法院委托而进行鉴定,其与起诉人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沈皇立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代理审判员 史越洋代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