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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诉车河农场砖瓦厂、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法定代表人刘学成,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朱业茂,该场职工。被告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砖瓦厂。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诉被告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砖瓦厂、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砖瓦厂、黄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砖瓦厂、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省国营车河农场负担。审判员李家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胡开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