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沙长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胡建刚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长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758-1号原告长沙长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花实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被告胡建刚,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长沙长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胡建刚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建刚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典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