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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88年2月20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秋香),女,生于1987年6月16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志刚审 判 员  向千杰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文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