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88年2月20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秋香),女,生于1987年6月16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志刚审 判 员 向千杰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文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