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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重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905号原告重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600号五楼506E、506F、506G。负责人傅建华。委托代理人李亭亭,女,汉族,该公司人事部主管。被告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33号华光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达闻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达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金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达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为353元,由达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戚玲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