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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侯丰喜、侯靳拴等与段生俊、李奇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丰喜,侯靳拴,候金翠,段生俊,李奇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侯丰喜。原告侯靳拴。原告候金翠。被告段生俊,成年。被告李奇厚,成年。原告侯丰喜、侯靳拴、候金翠与被告段生俊、李奇厚排除防害纠纷一案,原告侯丰喜、侯靳拴、候金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丰喜、侯靳拴、候金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侯丰喜、侯靳拴、候金翠承担。审判员  王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