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家知与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知,刘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62号原告李家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建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知诉被告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家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