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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家知与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知,刘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62号原告李家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建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知诉被告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家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