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蒋仁杨申请饶恩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623号饶恩凤:你与申请执行人蒋仁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于2015年9月30日前腾出所租房屋给申请执行人蒋仁杨;二、于2015年9月24日前向蒋仁杨支付房租费(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腾房日止,租金按每年1.2万元标准计算)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三、负担本诉受理费100元、执行申请费76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