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义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高大根、沈雅娟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大根,沈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高大根。申请人沈雅娟。委托代理人张永生。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大根、沈雅娟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龙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大根、沈雅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7日经萧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沈雅娟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返还高大根借款1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大根、沈雅娟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