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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卓斯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厦门九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卓斯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厦门九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40号原告厦门卓斯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97号C座1605室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明洁,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强翼,福建丰一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九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四层V20单元。法定代表人黄佑聪,经理。原告厦门卓斯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斯瑞公司)与被告厦门九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周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斯瑞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强翼、被告九周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佑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斯瑞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提供公用事业咨询的专业资格,被告与原告系同行,业务范围存在交叉。原告在经营过程中会指定员工采写关于业务发展的新闻稿,并发布在公司的网站上(www.xmzsr.com)上进行企业宣传,原告亦对新闻稿依法享有著作权。2015年5月,原告在被告公司的网站(www.jiuzhouzixun.com)上发现三篇新闻稿与原告网站上发布的新闻稿极其相似,具体为:(1)被告发布于2014年12月22日21点41分56秒标题为《某水务集团﹤优质服务技能提升﹥培训成功举办》的企业新闻系复制、使用原告发布于2011年11月16日10点09分06秒标题为《某水务集团﹤优质服务技能提升﹥培训于2011年6月成功举办》的服务动态内容。(2)被告发布于2015年4月22日11点16分25秒标题为《某水务公司﹤基于胜任力的中层干部管理素质提升﹥培训于4月成功举办》的企业新闻系复制、使用原告发布于2012年11月9日11点08分06秒标题为《某水务公司﹤基于胜任力的中层干部管理素质提升﹥培训于2012年成功举办》的服务动态内容。(3)被告发布于2015年5月20日16点14分31秒标题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打造杰出水务班组长--综合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于2015年5月成功举办》的企业新闻系复制、使用原告发布于2013年3月4日15点07分34秒标题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打造杰出水务班组长--综合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于2013年2月成功举办》的服务动态内容。对上述内容均进行了公证保全,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闻稿,原告为制止侵权亦付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成本。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销毁包括但不限于在被告网站、宣传册上所有涉及侵权的内容;2、被告向原告通过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30000元(包括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6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卓斯瑞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5)厦鹭证内字第1432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三篇新闻稿的著作权。2、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5)厦鹭证内字第1432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复制、使用涉案三篇新闻稿。3、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处理被告侵权支付的公证费具体数额。4、富阳市水务有限公司《2011年培训合同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新闻稿的著作权。5、丹阳自来水有限公司《基于胜任力的中层干部管理素质提升合同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新闻稿的著作权。6、律师函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处理被告侵权事宜支付的律师费。被告九周公司辩称,其已第一时间删除了侵权内容,且已通过电话答应原告进行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但前提是达成调解或法庭宣判。被告同意支付公证费3000元,但律师费65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20500元不合理,不属于必需的合理费用,被告并未给原告造成多大危害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原告可以有更低成本的维权,律师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被告九周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证明书、网页截图,证明被告网站上三篇文章的宣传效果。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6月2日,原告卓斯瑞公司与阜阳市水务有限公司签订《2011年培训合同书》,约定由卓斯瑞公司提供《2011年培训》(包括优质服务技能提升、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二个课程),培训时间为2011年6月18-19日及2011年7月9日。2012年8月31日,原告卓斯瑞公司与丹阳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基于胜任力的中层干部管理素质提升合同书》,约定由卓斯瑞公司提供《基于胜任力的中层干部管理素质提升》培训,培训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下午-9月1日。2015年6月11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15)厦鹭证内字第14325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10日,原告卓斯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该处的局域网内登陆原告卓斯瑞公司的网站(www.xmzsr.com),网站上显示以下三篇文章及相关内容:1、文章题目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打造杰出水务班组长--综合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于2013年2月成功举办》,时间为2013年3月4日,文章来源为卓斯瑞咨询。2、文章题目为《某水务公司﹤基于胜任力的中层干部管理素质提升﹥培训于2012年成功举办》,时间为2012-10-9,文章来源为卓斯瑞咨询。3、文章题目为《某水务集团﹤优质服务技能提升﹥培训于2011年6月成功举办》,时间为2011-11-16,文章来源为卓斯瑞咨询。2015年6月11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15)厦鹭证内字第14324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该处的局域网内登陆被告九周公司的网站(www.jiuzhouzixun.com),查询到以下三篇文章及相关内容:1、文章题目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打造杰出水务班组长--综合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于2015年5月成功举办》,时间为2015-05-20。2、文章题目为《某水务公司﹤基于胜任力的中层干部管理素质提升﹥培训于4月成功举办》,时间为2015-4-22。3、文章题目为《某水务集团﹤优质服务技能提升﹥培训成功举办》,时间为2014-12-22。经比对,原告卓斯瑞公司网站www.xmzsr.com上登载的三篇文章与被告九周公司网站www.jiuzhouzixun.com上登载的三篇文章内容基本一致。另查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5年6月10日出具发票一张(号码:01272068),付款方为卓斯瑞公司,项目为公证费,发票金额为3000元。2015年6月29日,卓斯瑞公司与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原被告双方的侵权纠纷。2015年7月14日,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二张(号码:01633911、01633912),付款方为卓斯瑞公司,服务名称分别为律师函、律师代理费,金额分别为1000元、5500元。本院认为,网站www.xmzsr.com的主办单位是原告卓斯瑞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三篇作品登载于原告经营、主办的网站,且标注来源均为“卓斯瑞咨询”,故原告卓斯瑞公司拥有上述三篇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九周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jiuzhouzixun.com上登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九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网站(www.jiuzhouzixun.com)使用涉案的三部作品(见附件二作品清单);二、被告厦门九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卓斯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三、驳回原告厦门卓斯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4元,由原告厦门卓斯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7元,被告厦门九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附件二:作品清单1、《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打造杰出水务班组长--综合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于2015年5月成功举办》。2、《某水务公司﹤基于胜任力的中层干部管理素质提升﹥培训于4月成功举办》。3、《某水务集团﹤优质服务技能提升﹥培训成功举办》。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