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计彩燕与张金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彩燕,张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计彩燕,女,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张金发,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计彩燕申请执行张金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敖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金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全部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