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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国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810号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明,公司员工。被告孙国光。委托代理人李广根,男,1961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610727051X,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富强路11-7号楼3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