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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孟平、赵伦全、晏莹与任恩伟、重庆建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80号原告赵孟平,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赵伦全,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晏莹,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任恩伟,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建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鱼田堡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1819-9。法定代表人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孟平、赵伦全、晏莹与被告任恩伟、重庆建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孟平、赵伦全、晏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孟平、赵伦全、晏莹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