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纪瑞尚与韩大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城执字第18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瑞尚,韩大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纪瑞尚,农民。被执行人韩大龙,农民。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140号东方贸易大厦七楼。负责人罗卫,该分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纪瑞尚与被执行人韩大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