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张执字第3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秩财,耿庆胜,郭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张执字第3581-1号申请执行人张秩财,被执行人耿庆胜、郭永胜本院在执行张秩财诉耿庆胜、郭永胜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张执字第35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国华审判员 韩 增 福审判员 邵 昌 学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 文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