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志忠与周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忠,周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03-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忠,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周小东,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忠与被执行人周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小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小东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志忠人民币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915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17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周小东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但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小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周小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周小东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查有被执行人周小东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一套,经本院合法拍卖,申请人周志忠参与分配已领取155895元,另分配到174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周小东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周志忠以此为由,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