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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辖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奎法、邓长会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奎法,邓长会,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杜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辖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长会。原审原告:刘奎法。原审被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董事长。原审被告:杜兆民。上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民辖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邓长会、原审原告刘奎法从未签过施工合同,不存在对管辖权作出约定的问题。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即使按被上诉人所诉,也是施工班组欠款纠纷。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隗茂朝以上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邓长会、原审原告刘奎法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中第五条明确约定:“如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进行裁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约定明确、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宋传宝代理审判员  邢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耿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