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侯令香与刘光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令香,刘光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侯令香被告刘光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令香与被告刘光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令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令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令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侯令香负担。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