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何来,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