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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何来,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