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辛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冯某,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彭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富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