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盛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盛某。被告:沈某。原告盛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盛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