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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盛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盛某。被告:沈某。原告盛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盛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