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景芳与向瑞国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79号原告:李景芳,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启强,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瑞国,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芳诉被告向瑞国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向瑞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芳撤回对被告向瑞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景芳负担。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