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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桂芬、陈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桂芬,陈楚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欧俊彬。委托代理人:林森华,系该社金石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系该社职员。被告:蔡桂芬,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楚斌,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桂芬、陈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3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培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楷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