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桂芬、陈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桂芬,陈楚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欧俊彬。委托代理人:林森华,系该社金石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系该社职员。被告:蔡桂芬,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楚斌,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桂芬、陈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3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培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楷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