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9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业。2013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6月1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31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窜至临海市古城街道台州医院住院部13楼51号病床,窃走被害人杜某放在床上的一只苹果牌手机,后销赃得人民币1200元(下币同)。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649元。2、2015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窜至台州医院住院部7楼51号病床,窃走被害人奚某放在床头柜上的��提包,包内有现金900元。3、2015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窜至台州医院住院部9楼53号病床,窃走被害人蔡某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3100元、一只HTC牌手机等物品。2015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再次窜至台州医院准备作案时被医院保安抓获,后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罗某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李某前的证言,被害人杜某、奚某、蔡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返还给被害人。(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某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九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