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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承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39号。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承东,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江汉职业学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50元,由原告潜江市兴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罗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