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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詹少燕、毛国彬与毛国彬、毛遇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少燕,毛国彬,毛遇雄,郭双平,毛彬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95号原告:詹少燕。被告:毛国彬。被告:毛遇雄。被告:郭双平。被告:毛彬吉。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少燕诉被告毛国彬、毛遇雄、郭双平、毛彬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少燕以与被告毛国彬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先行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少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詹少燕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钟晶晶 微信公众号“”